某某与沈阳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案

执行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5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12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沈阳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南石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贺试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1**执9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国威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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