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国、潍坊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8-08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开民初字第486号
原告陈国利。
委托代理人赵荣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
委托代理人尹明英,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传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继田,秦佃塔,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娜。
委托代理人高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利与被告***国、潍坊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利向侵权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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