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开民初字第486号
原告陈国利。
委托代理人赵荣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
委托代理人尹明英,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传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继田,秦佃塔,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娜。
委托代理人高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利与被告***国、潍坊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利向侵权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