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天彭镇建安建筑机具租赁站与四川省茂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25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彭州民初字第3141号
原告彭州市天彭镇建安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滨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茂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760439-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XX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市天彭镇建安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茂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州市天彭镇建安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州市天彭镇建安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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