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426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青州市。
被告:淄博立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金山镇辛化路145号虎山宾馆1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被告淄博立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