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保885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淄博立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辛化路145号虎山宾馆1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淄博立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83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申请人***提供现金人民币1245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立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对其名下的车辆、债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