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3794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告:南京火煜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569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火煜脚手架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