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火煜脚手架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伙投资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3794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告:南京火煜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569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火煜脚手架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2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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