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83熊民初字790-1号
原告枣阳市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培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市高新区鑫聚成汽车救援服务中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高新区鑫聚成汽车救援服务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襄阳市高新区鑫聚成汽车救援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襄阳市高新区鑫聚成汽车救援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原告枣阳市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枣阳市金龙水泥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FKS389的小型普通客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志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