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4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逸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3月21日,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逸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4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四川省逸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为142761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逸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42761元。
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4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