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逸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5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4执1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逸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1日,住重庆市彭水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逸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4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四川省逸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XXXX银行账户20×××10上的存款180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三、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四、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XXXX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五、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蜀坤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XXXX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本裁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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