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594号
申请人:***泓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万马广场53-1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潘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虹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二段二号金源帝都一幢4-2。
法定代表人:陈海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彭文强,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于2021年11月3号审理了申请人***泓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虹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455号。申请人***泓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虹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文强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泓润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泓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虹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文强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