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410号
申请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彬。
被申请人四川省虹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源。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虹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虹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