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11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清水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5358443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清水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5358443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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