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清水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5358443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清水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5358443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