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1554号
申请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街道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5358443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社区政府休闲广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65943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7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602303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