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9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1554号 申请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街道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5358443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社区政府休闲广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65943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7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602303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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