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申字第000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阜州劳仲裁字第012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与安徽省临泉县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安徽省临泉县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耿协伟赔偿金15000元,余款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阜阳市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阜州劳仲裁字第012号劳动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卫东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毛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