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2民初1985号
原代:阜阳市明远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399号万霖花苑西区13#楼013幢0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8088547T(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横,***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临泉县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4489992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阜阳市明远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临泉县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年1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本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安徽省临泉县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洪永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