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2民初1073号
原告: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伊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越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生,该公司员工,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受理后,原告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喻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左*
书记员祖丽***·麦合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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