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执行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3127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现住伽师县。
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宝塔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先,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新31民终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07218元、案件受理费17759.3元、执行费7650元,共计53262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8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3、2019年5月14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4、2019年8月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5、2019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向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6、2019年8月1日,本院依法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显示其无房产。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因申请执行人表示路途遥远,无法前来书面约谈,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军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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