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执260号
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黄冈市宝塔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追缴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经本院委托湖北黄冈中院对其法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的查找,未找到法定代表人和有效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法民传(2019)150号《关于追缴诉讼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6执260号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