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2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1民初138号
原告: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64494。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系***之子。
原告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1元,减半收取计7356元,由原告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何山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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