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民初1871号
原告:南城县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湖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5644237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城县上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城县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泰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规划所旁(新农贸市场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81Q4366。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泰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城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城县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1元,减半收取22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路
书 记 员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