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城伟才幼儿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13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1民初2149号之一 原告:南城县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湖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56442377F。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城县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城县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南城伟才幼儿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山水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8JHU5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城伟才幼儿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城县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以还有证据未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城县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9元,减半收取2734.5元,财产保全费1910元,由原告南城县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可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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