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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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40号1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大连恒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号1单元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本院告知申请人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依照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202执2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闫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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