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8-16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5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9日。
被执行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沐尧,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9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民政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民政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划拨***名下存款2029.15元用于执行本案,现已向***发放完毕。被执行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我们多次联系,未到法院配合执行。我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寻找也未找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暂未发现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出现,本案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到位2029.15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伟宏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杨海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小庆

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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