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2民初1663号
原告:北京阳光世佳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桂村村委会西168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隋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隋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阳光世佳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隋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阳光世佳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后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