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财保1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瞻,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屈中军,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19号院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7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屈中军、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7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