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6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2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芳,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瞻,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屈中军: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19号院405。
法定代表人:孙毅斌。
原告**与被告屈中军、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屈中军向原告偿还借款230万元,并支付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屈中军向原告偿还由黄飞向原告转让的债权本金60万元及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限公司对于上述请求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在2016年10月26日出具借条,对之前所有借款进行汇总,确认总借款金额为230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一分五。出具借条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20万元的利息,之后便不再支付任何利息。2017年4月26日,黄飞将其享有的对被告屈中军的债权(本金60万元,月息一分五自2016年9月10日起算)转让给了原告。同日,被告屈中军对上述两笔债权本金出具还款计划进行确认。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上述两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全部借款均已到期,但被告屈中军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希望贵院能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此案,而被告屈中军已于2018年3月13日在郑州陇海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即被告已于原告起诉前死亡。被告死亡之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宏宇
审判员  任留柱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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