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来源:临沂建设网 2008-09-10 11:16:42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我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勘察设计 施工图审查 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 通知
临沂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6月27日印发
临沂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
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年检、评审和限制其业务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记分:
1、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每次记5分;
2、勘察、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设计、施工的,
每次记5分;
3、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
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每次记
5分 ;
4、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
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质量的,每次记5分;
5、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
同要求的,每次记3分;
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
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每次记3分;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记分:
1、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每次记5
分。
2、违反规定超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
5分 。
3、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的,每次记5分。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5分。
5、勘察、设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
书的合同,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的,每次记5分。
6、勘察、设计取费上下浮动超出国家规定收费标准20%以上的,每次记3分。
7、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记
5分;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加重记分。
8、勘察、设计文件经专业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每次记5分;认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记2分;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发现1条记2分。
9、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章弄
虚作假不符合规定的,每次记2分。
10、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法定审查机构审查而擅自交付使用的,每次记3分。
11、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
勘察设计的,每次记2分。
12、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
的,每次记2分。
13、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
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每次记5分。
14、工程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每次
记5分。
15、工程勘察单位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每次扣2分。
16、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室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承担任务的,每次记5分。
17、工程勘察报告不准确,提供的场地技术资料经核实与实际
情况出入较大的,每次记3分。
18、设计单位未根据审查批准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每次记
5分 。
19、工程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每次记2分。
20、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工程相关材料、产品、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每次记3分。
21、设计单位未经施工图文件原审批部门同意,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每次记3分。
22、设计单位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的,每次扣2分;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每次记3分。
23、外地市勘察设计企业进临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每次记3分。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记分: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审查任务的,每次记5分。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每次
记5分 。
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每次记5分。
4、审查人员不具备审查资格的,每次记3分。
5、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的,每次记5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记分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
第九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应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并填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见附表),及时报送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勘察设计科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政策性审查、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对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经分管局长审定后,定期报送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市建设局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报送省建设厅备案,同时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在《临沂建设》网站中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信息系统。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在公布不良记录时,应将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同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不良记录通过有关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的,公布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当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20分时,责令其半年内承担勘察设计任务范围降低了一个资质等级(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半年内须加盖乙级以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章,加盖资质证章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连带责任)。资质年检时定为基本合格。
一个年度累计30分时,暂停其勘察设计业务,资质年检为不合格,报省建设厅吊销资质证书。
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其不良行为记分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0分者,两年内不予办理进临备案手续,不得进入临沂市行政区城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0分以上的,该单位不得参加各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在对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