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建[2006]28号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压价(即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费),行贿、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禁超越、出借资格或挂靠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册人员,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工作。项目组人员的组成,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大小确定,但其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名,项目组织或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由编制人、审核人签字,且审核人的业务水平应高于编制人。招标文件中涉及到商务标部分内容或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所发出的所有文字性材料,均应加盖与本单位名称相一致的单位公章,不得出现“办事处”、“分公司”等字样。
六、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或变相地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也可采用招标方式。但均不得以压低代理费用,违规操纵招标等作为确定代理单位的条件。
七、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放、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程序性工作均应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八、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菏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后5日内,持委托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和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誉证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持进鲁备案材料及上述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实行管理。主要通过对代理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和备案管理以及开展业务检查、考核和涉及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记录在案,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菏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菏代理工程招标项目备案登记表
附件二:鲁建发[2005]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