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鲁标定字〔2002〕2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年检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管理站(处、办):
为提高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的工作质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将《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各市建委(建设局)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评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引入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部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质年检的范围
(一)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暂定级别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年检年度自上年度l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资质年检工作组织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上报建设部审定;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及暂定级别资质年检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资质年检工作程序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资质年检工作;
(二)受检单位按照资质年检有关规定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三)受捡单位按照省统一的资质年检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年检,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报年检文字资料,甲级资质单位2套,乙级、暂定级别资质单位1套;
(四)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网上申报和文字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受检单位进行抽查;并负责对资质年检网上申报及文字资料的审查工作;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资质年检结果。
第五条 资质年检的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现状;
(二)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和合同执行情况;
(三)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资格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情况;
(五)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技术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资质年检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自查报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如有变化需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四)兼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营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咨询单位交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业收入的财务报告;
(六)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七)出资人、股东出资额、股权登记表(如有变化需附股东会议决议及公证书);
(八)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使用权证明;
(九)内部管控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十)专职人员的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专职人员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委托代理合同、聘用单位聘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称"两金")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十二)造价工程师、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本年度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汇总表及委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评价意见;
(十四)本单位造价工程师个人工作业绩汇总表:
上述资料在报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时,均应提供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
第七条 资质年检资料报送要求
(一)年检资料需装订成册,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单位类型、所属地区,上报资料统一采用A4纸规格。
(二)装订顺序:首页为目录,其他资料的装订顺序技术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顺序装订。
(三)甲级资质单位报送文字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份,上报申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份;乙级及暂定级别资质单位报省文字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四)报送申报资料软盘一套。
(五)年检期间应交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年检合格后退还。,
第八条 甲级资质年检考评评分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基木情况 55分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人具有造价工程师证书,分值5分;
2、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或经济系列)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程或经济系列)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注册资金100万元。不达标准的,扣45分;
3、办公场所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使用权手续齐全,办公面积至少200平方米。分值5分。不达标准的扣5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 20分 (以下按20人计算)
1、年人均营业收入20万元以上,分值20分;
2、年人均营业收入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分值15分;
3、年人均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分值10分;
4、年人均营业收入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分值5分;
5、年人均营业收入2万元以下,分值0分。
(三)职业道德、社会资信、服务质量 10分
能遵纪守法,无转让、出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违规记录的,分值10分。每违规一次,扣5分。
(四)企业内部制度建设 15分
1、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分值5分,每缺少一项制度扣减5分;每缺少一份造价咨询合同扣1分;每缺少一份工程造价咨询业绩评价意见扣1分;
2、从业人员的管理,分值10分。在中介机构任职的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人才交流中心,无人事代理合同的,每人扣2分;未按规定交纳"两金"的,每人扣2分;在其它兼营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任职的专职人员不是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的,每人扣5分;造价工程师和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每人扣5分。
第九条 乙级资质年检考评评分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基木情况 55分
l、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人具有造价工程师证书,分值丐分;
2、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l2r人,申级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或经济系列)的人员不少于6人,专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或经济系列)的人员不少于3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注册资金50万元。不达标准的,扣45分。
3、办公场所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使用权手续齐全,办公面积至少100平方米。分值5分。不达标准的扣5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 20分 (以下按12人计算)
1、年人均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上,分值20分;
2、年人均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8万元以上:分值15分;
3、年人均营业收入8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分值10分;
4、年人均营业收入4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分值5分;
5、年人均营业收入2万元以下,分值0分。
(三)职业道德、社会资信、服务质量 10分
能遵纪守法,无转让、出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违规记录的,分值10分。每违规一次,扣5分。
(四)企业内部制度建设 15分
l、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分值5分,每缺少一项制度扣减5分;每缺少一份造价咨询合同扣1分;每缺少一份工程造价咨询业绩评价意见扣1分;
2、从业人员的管理,分值10分。在中介机构任职的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人方交流申心,无人事代理合同的,每人扣2分;未按规定交纳“两金”的;每人扣2分;在其它兼营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任职的专职人员不是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的,、每人扣5分;造价工程师和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每人扣5分。
第十条 资质年检考评原则
(一)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资质年检综合考评的初评分工作;
(二)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市的初评分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资质等级由高分至低分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排序;
(三)核实专职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和人事代理合同的真实性,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必须在有人事管理权的人才交流中心。其他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专职人员人事关系需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四)专职人员中退休聘用人员的技术职称、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造价工程师证书,作为木单位资质标准考核的人数,不能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20%。是出资人、股东的,可不计算在20%中,但出资额不得低于其他出资人的平均出资额;
(五)兼职人员不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的人员考核基数;
(六)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其营业收入应扣除主营业务收入;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确定以独立签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为有效咨询合同;
(七)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情况,应对照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八)具有下列情况者,在综合考评总分中给予扣分。
1、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z、主营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其名称不规范的,扣5分;
3、按评分标准考评,每项分值得分为负分时,在总分中倒扣;
(九)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人有权对资质年检结论提出申述意见,有异议者可要求复评。
第十一条 年检综合考评结论及问题的处理
(一)年检综合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二)得分80分以上,为年检合格;
(三)得分8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
(四)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1、不按规定内容和规定日期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
2、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其主营资质未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无工作业绩或工作业绩按照相应资质等级不符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部令)第七或第八条(五)要求的;
(六)不合格的单位限期半年停业整改,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对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单位,资质管理部门有权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七)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其主营资质达不到相应咨询资质级别的(其申甲级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及金融等相关业务许可证),一律要脱钩改制为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给予降级处理;
(八)资质年检考评申,凡发现有提供虚假文件或材料的单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取消资质等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