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遏制检测市场无序竞争等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备案主体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服务,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备案材料及程序
备案材料包括:检测业务委托合同、《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后,对具备备案条件的,当场给予备案并发放备案编号,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说明原因,待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备案表应按年度编号,便于查询。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公示检测合同备案相关信息。
三、检测合同变更管理
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建设单位需提供更换的原因和理由以及与原检测机构解除合同的证明,由变更后的检测机构按照合同备案程序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办理该工程的合同备案手续。
四、相关规定
对未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办理合同备案中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