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市监标函〔2025]261号)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压减地方标准存量,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7号)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一)2024年12月以前批准实施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及其他需进行复审项目(详见附件1)。
(二)2024年12月底前下达计划,未能按期完成报批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详见附件2)。
二、复审原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废止:
1.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2025年版)》禁止事项的;
3.技术内容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不协调的;
4.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标准规范内容已被涵盖或替代的;
5.标龄过长、质量水平和质量不高,主要技术内容不再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
6.可以通过政府政策性文件规范的;
7.适用范围相对较小,属于微观经济和技术活动;
8.实施效果不佳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修订或局部修订:
1.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已经修订的;
2.内容相近、适用范围一致的同类标准需要整合的;
3.技术指标须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进行调整的。
(三)无上述两款情况,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继续有效。
三、复审程序
(一)自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知需复审的标准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结合标准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和自审,形成自审意见,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表》(附件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表》(附件4)、《自审意见汇总表》(附件5),并撰写自审工作报告。自审意见为废止的可不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表》。
(二)审查。根据标准主编单位自审结果,结合住建领域工作实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处室和专家对需复审的标准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逐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公示。复审意见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公布复审结果。经公示后公布复审结果。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4月3日前,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表》《自审意见汇总表》及自审工作报告(含电子文件)报送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二)对未按时提交自审意见或无具体自审意见的项目,将根据复审意见予以废止或更换主编单位修订。
(三)对未按照复审结果及时进行申报立项的标准项目,将予以废止。
联系人:张雷,联系电话:0531-51765519,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17号507室,邮编:250001,电子邮箱:zhangleibzzx@shandong.cn。
附件:1.2026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复审目录
2.2026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复审目录
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表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表
5.自审意见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20日
原文链接:关于开展2026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复审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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