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1-10 11:17:44

各区县住建局、新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机构,局属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国家发改委2016年1月1日印发了第31号令,决定废止《关于颁布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2件规范性文件。但是实践工作中还存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等中介服务活动过程中,将已废止文件作为订立委托协议或合同的违规行为,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建设领域的不得作为开展经营业务和实施市场监管的依据。包括: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文件。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专业服务活动。

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按照职责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住建局、新区建设局按照职责权限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或依法惩处,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持续好转。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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