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印发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池州市建筑管理处 2017-10-13 13:38:14

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公管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公管局,九华山、平天湖风景区建设环保处、公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公管局:

《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

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市〔2016〕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的选择。限额范围内的项目(限额以当年发布的征集公告为准),一般应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投标人(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暂无相应专业类别的除外)。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专业范围及数量以当年发布的征集公告为准。

第二章 入库条件及入库程序

第三条 申请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建筑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得分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排名(池州市排名)须在前30%,且在本市范围内有纳税记录。

2.市外建筑业企业应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在池州市境内至少承建3项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办理了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手续,且企业综合信用得分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排名须在全省前30%;或者近3年在本市兴办经济实体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

3.上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合格,且没有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行为,以及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4.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未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上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第四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建立程序:

1.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发出征集公告,公布有关事项;

2.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

3.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资质等级、信用得分、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计算综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初选名单;

4.初选名单分别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管局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市政府和本部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

第五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可直接从入库的承包商中择优选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季度受理企业入库申请(2018年不再另行征集),并重新发布入库企业名录。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的征集、评选、名录库的发布及动态监管工作,市公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招投标应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申请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建筑业企业,一经查实,已受理的退回申请,已入库的清出名录库,3年内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八条 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3.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用的建筑及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防范质量安全隐患;

5.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分包工程款;

6.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出名录库:

1.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集体上访、阻碍交通、冲击政府部门等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工程款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6.拒绝参加抢险救灾及其他应急任务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库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对被清出名录库的承包商,下一年度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以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也可直接采用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第十二条 近3年是指自申请年度起逆推3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一个施工许可证为一个项目,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必须全部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该项目才算完工;上年度申请入库时已使用过的业绩不得重复使用;信用得分排名以发布申请公告截止日后一天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排名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