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荆州市建设委员会 2017-06-23 11:14:26

各县(市、区)住建局,漳河新区住建环保局,屈家岭管理区建设管理局,委直各有关单位,在荆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全面及时了解工程质量状况,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上报制度

在每月5号之前,监理单位将上月《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报送至当地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中反映;

(二)施工进度情况;

(三)监理单位就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指令的整改落实情况;主管部门发出的质量文书的执行情况;

(四)工程设计变更情况;

(五)钢材、水泥、砌块、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进场及检测情况;

(六)见证取样情况;

(七)旁站情况;

(八)主要隐蔽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九)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处理情况;

(十)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十一)下月工程质量监理工作重点;

(十二)其它应说明的情况。

二、重要事项快报制度

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以《工程质量监理快报》上报当地质监站: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存在严重质量事故隐患;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按施工图纸施工;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组织施工;

(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七)施工单位不服从停工整改决定而继续强行违法施工;

(八)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未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九)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

(十)存在监理单位无法处理的其它质量问题。

当情况特别紧急时,《工程质量监理快报》可以先以口头方式报告后再提交书面报告。

三、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的保障措施

监理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开曝光,进行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监理单位不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或《工程质量监理快报》的;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监理报告内容与现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

四、本通知自2017年7 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2、《工程质量监理快报》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

《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工程质量监理快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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