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根据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属于省建设厅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以及需省建设厅初审后转报建设部审批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随时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不在实行定期受理;按规定需由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应当及时办理。
二、自2005年10月1日起,省建设厅不再开展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进行年检。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凡在证书有效期内,包括通过资质年检的与未进行资质年检的企业资质证书均为有效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企业未进行年检为由,限制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管行为,建立建设工程企业监督检查制度,核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及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文号:川建发[2005]170号 |
日期:2006-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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