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局属各单位,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各建设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以及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下列32项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1.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带班生产时间或挂虚名的;
2.企业负责人不执行带班检查制度的;
3.各责任主体在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的;
5.没有安全施工措施或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的;
8.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9.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10.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11.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2.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3.监理单位不按规定配备人员的;
14.监理单位不实施旁站监理的;
15.设施安装、拆卸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的;
16.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8.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19.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0.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2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2.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3.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24.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6.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2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0.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31.有关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
32.涉及建筑安全生产其他事项的。
受理举报电话:局安委会办公室2039893
市建设和市政公用安监站5830052
局应急值班电话2022588
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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