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河南建设厅 2013-06-13 15:31:22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局:

  近期,省内外接连发生多起事故,为深刻汲取省内外事故教训,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有效消除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二、排查内容

  全面排查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与落实情况、应急物资贮备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等。

  三、排查重点

  (一)城市供水:检查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控制情况;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水平和预防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情况,监测机构,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情况; 检查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人员、物资贮备的落实情况;检查二次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管理情况等。

  (二)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对运行使用的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要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制、安全生产检查制、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防火防爆制度、各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组织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尤其是配电设备防触电、消化区的防爆防火、污水污泥池的防人落入措施、下井下池的防毒措施等制度和措施逐一排查,查找漏洞。对在建的城市排水、污水处理项目,重点检查施工安全落实情况。

  (三)城市道路、照明:在建项目,重点检查施工安全落实情况;对养护维修道路施工,要检查落实安全围挡维护、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对城市照明的检修,要检查高空作业、防范漏电触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城市桥梁:对在建城市桥梁,重点检查施工安全落实情况,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存在的不安全环节要及时整改。对正在运行使用的城市桥梁,重点检查老桥、交通量大、设计荷载较低的桥梁和有损坏问题的桥梁,并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处置和整改措施,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

  (五)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燃气管网、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及户内燃气设施,及时督促解决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排查重点设备运行部位采取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执行情况;排查消防设施、器材、防火标志的设置及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生产操作管理情况。

  四、排查方式

  排查工作2013年6月9日至6月25日。排查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市政公用行业易发生问题的要害部位、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排查治理。

  (二)单位自查与行业主管部门督查相结合。各地市政公用行业的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各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省厅将适时进行抽查。

  (三)全面排查与推动整改相结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力落实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责任、措施和方案,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把此次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落实责任。根据各行业的排查重点,抓紧时间组织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制定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请各省辖市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至辖区各县、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深入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及时尽心全面客观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有建议的排查整改报告,于6月底前报送省厅城市建设处。

  联 系 人: 周莉莉 孙聪会

  信 箱:hnszgl@126.com

  联系电话:0371—68080856 69523920(兼传真)

  2013年6月9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