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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20190620

来源:河南建设厅 2019-06-24 09:28:5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二级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豫建行规〔2019〕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探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能效,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减轻企业和办事群众负担,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精简和优化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要件及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申请我厅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业务,按照相关提示,在网上办理,不再提供纸质资料。申请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申请资质变更的,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我厅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选择法人办事、按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核定、延续、变更)--在线办理(跳转)--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完善企业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和业绩项目信息,上传相关证照原件电子版--提交相应业务申请。

(二)受理:厅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网络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统一受理。

(三)审批:我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业绩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并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未通过评审企业根据公示意见,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在公示期届满前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重新提交申请进行申诉。

(四)公告:公示结束后,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批后公告。

(五)送达:企业可到厅政务服务大厅凭委托书及有效证件领取资质证书,或凭提交申请时所留地址选择邮寄送达(邮费到付)。申请资质变更事项的,如选择窗口办理,现场审查通过后当日可领取变更后的资质证书。

二、精简申报要件

按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梳理规范工作要求,我省房地产企业申报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事项,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 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信息可直接在系统中填写,专业管理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由我厅在线核查,申请人不再提交;

3. 作为申报业绩的近3年竣工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4. 作为申报业绩的在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1.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资料需在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政务管理平台中进行录入,相关内容须真实无误,上传电子版须清晰可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我厅将在作出行政审批后2个月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事项进行实地复核。申请资质核定的,全部实地核查;申请资质延续的,按照35%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重点为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量、任职条件以及竣工和在建项目业绩是否满足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二级资质标准但可以采取措施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现有伪造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进行全省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该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二级资质。

2. 加强信息录入和维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和动态维护。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建设项目证照取得、投资进度变化等信息应每月录入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的全过程监管,积极引导督促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填报系统信息,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

四、其他有关事项

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6〕3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豫建房管〔2017〕27号)中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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