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计财发[2011]14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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