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经研究,近期将开展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3、《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 5号)
4、《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09号令)
5、《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推行绿色生产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6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青建管字[2010]93号)
7、《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青建管质字[2008]56号)
8、《预拌混凝土》(GB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9、其他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资料、网上查询、现场抽样检验等方式,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2、原材料、外加剂等进场验收、检测及使用情况;
3、企业人员数量和资格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4、内设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5、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6、节能与环保措施。
三、检查范围:
1、全市所有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2、对所辖区、市内尚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在建或正投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进行全面排查、摸底。
四、时间安排:
1、5月5日~5月17日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全面检查,5月18日前将检查汇总情况和排查摸底情况报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科;
2、5月5日~5月10日市内四区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照资质标准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5月1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科(联系人:何工,电话85061181,邮箱:hhq1181@126.com );
3、5月19日~6月22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抽查。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专项检查结果将予以全市通报,并作为企业市场主体考核、资质考核升级、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对于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产品质量无保证的企业,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合格的,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撤销企业资质;
2、对未取得资质进行生产或设立分站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除下达立即停止违法生产通知书外,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区域、本企业混凝土生产质量状况进行自查,全面、真实地填写表格(见附件一、二),并在规定时间内加盖公章书面上报,对于虚报、瞒报、迟报的企业将给与市场主体考核扣分处理。
附件2:2、未取得资质进行生产及设立分站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排查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