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监理费专户管理的通知

来源:晋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009-01-16 16:13:03

  晋市建建字[2008]18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晋建建字[2007]19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晋建建字[2007]200号)要求,2007年8月我局下发了《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市建建字[2007]92号),要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监理费专户并实行专户统一管理,经过一年多的运作,我市建设行业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费专户管理的条件基本成熟。现结合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建字[2008]49号)的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凡我市新开工工程在监理合同备案时,实行监理费专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将确定的工程监理费用一次性打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实行专户统一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理费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又快又好发展。

  附:晋城市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晋城市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

  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晋建建字[2007]19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晋建建字[2007]200号)精神,切实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正常秩序,制定晋城市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实施意见:

  一、适用时间与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凡新开工程在监理合同备案时,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制度。

  二、适用主体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监理费先行打入监理专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条件进行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三、专户设置

  市属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机构设在晋城市建筑业协会。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设立监理收费专户,并做好对帐户的管理工作。

  四、缴纳与支付

  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监理费用先行由本单位账户一次性打入监理专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专户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备案后的《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银行进帐单后,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附件1)。收款单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款单位凭证,第三联交款单位凭证,第四联监理企业凭证。第三、四联同时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第四联要求监理企业开具税务发票。工程开工后,专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将监理费分期拨付给监理企业。工程基础完工后拨付监理费不少于20%;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拨付不少于60%;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90%,剩余的10%作为监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理工作结束、并且工程监理管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保修期(一般为1年)满后,拨付给监理企业。

  监理专户管理机构对专户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服务费用,由专户管理机构与监理企业协商。对于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有下列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拨或缓拨监理费,并执照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做出处罚。

  1、开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

  3、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

  4、伪造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外单位人员直接参与工程监理的;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五、拨付程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拨付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监理费用缴入专户且建设监理合同已备案,工程开工,监理企业进场后,监理企业凭以下资料向专户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该项费用:

  1、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监理机构进场证明、实际进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与备案材料中人员是否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2、专户管理机构开出的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第四联);

  3、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复印件(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4、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一式3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户管理机构各留存一份,附件2)。

  专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收回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第四联),在3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并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附件3)。结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监理企业记帐凭证,第三联专户管理机构记帐凭证。

  (二)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企业凭以下资料向专户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该项费用:

  1、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单(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2、建设单位出具的监理企业实际在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与备案材料中人员是否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复印件(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4、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一式3份,同上)。

  专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并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同上)。

  (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企业凭以下资料向专户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该项费用: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2、建设单位出具的监理企业实际在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与备案材料中人员是否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复印件(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4、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一式3份,同上);

  专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并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同上)。

  (四)工程监理资料整理完毕、移交给建设单位后,监理企业凭以下资料向专户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该项费用:

  1、建设单位开具的工程监理管理资料移交证明;

  2、建设单位出具的监理企业实际在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与备案材料中人员是否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复印件(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4、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一式3份,同上)。

  专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并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同上)。

  六、监理费的确定及调整

  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监理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遇工程量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变更,按照规定费率确定监理费的增减。

  工程项目超期,未按监理委托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的,监理费应按实际超期工程量进行调整,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协商,另行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并按规定备案、缴纳和拨付监理费。

  七、专户的监督与管理

  专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管理,建立工程档案,并就拨付、使用情况定期通报。市建筑业协会将对各县(市、区)专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行为,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费及在监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访问监理现场,听取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的意见和建议,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建设单位合法利益,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实行押证(执业资格证和注册证)、挂牌上岗,严格按照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7]199号)文件中规定的岗位配置要求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备案后《监理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重新进行备案。监理人员备案后,一般不宜更改,特殊原因确需更更的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及时报备案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人员到位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的,要在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通报批评、限制承揽监理业务,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手段,逐步规范监理市场,并依法给予处罚。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尽快明确专户管理机构,建立监理专户,将实施工作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1、[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Word格式)(略)

     2、[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Word格式)(略)

     3、[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Excel格式)(略)

     4、附件在下载专区电子表格里面(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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