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建设局工作实际,现就简化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集中办理
市建设局承担的18项行政许可中,共有以下17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集中到市政务大厅建设局窗口办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办复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答复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停车场(点)或集贸市场的审批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答复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需要紧急维修城市道路的许可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答复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或桥涵的审批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答复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含公安部门审批3个工作日)
(六)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审批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答复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配套设施的审批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答复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许可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答复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九)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许可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办复
办理时限:10个工作
(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组织现场勘验—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办复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城市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审核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答复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十二)建设工程抗震加固项目审批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建管处汇总上报计划—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建管处组织实施—大厅窗口办复
办理时限:每年9月份集中申报,第二年下达审批计划
(十三)城市规划区内取水许可的审查同意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市水务局、建设局会签—大厅窗口答复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批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局长审签—大厅窗口答复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五)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答复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十六)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局长审签—大厅窗口发证
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十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大厅窗口受理—大厅窗口委托现场勘验提出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大厅窗口答复
二、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措施
(一)以上纳入大厅窗口办理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要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理结果等内容,通过市政务大厅网站及电子屏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
局主管领导组织人员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大厅窗口许可审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大厅窗口定期向局务会及主管领导汇报进厅事项许可审批办理情况。
(四)市效能办、政务大厅随时对大厅窗口许可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五)市法制办定期对行政许可审批案卷进行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主管领导要加强对大厅窗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各处及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配合,支持大厅窗口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已经明确集中到大厅窗口受理、办复的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大厅窗口以外受理、办复。
(二)建立健全各项办件制度。大厅窗口要按照市政务大厅各项办件制度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一次告知、办事公开等制度,健全办件流转、许可审批与现场勘验相互配合等制度,严格执行单位的具体规定,确保各项简化流程的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办件效率。
(三)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许可审批规定的行为,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进厅事项办理流程单 银川市建设局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