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变动人员
调整工资办法的通知
(摘要)
鄂人薪〔1994〕87号 1994年11月9日
各地、市、州委组织部,各地、市、州、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 大专院校,中央在鄂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 85号文件的规定,为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有计划 地增长,保证新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转,现将职务变动人员调整工 资的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的工资待遇
(一)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1.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晋升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其职 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从正式 任命的下月起,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 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作人 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 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 加计算。(注1)
2.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 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 未达到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晋升级别后,工作人 员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晋升级别的工作人 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3.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担任行政机关副厅级单位副职 (正处级〉的,可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内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从任职的下月起执行。
例3:某处长现职务工资为处长二档174元,一九九四年十 月担任副局长(副厅级单位副职,正处级),其职务工资可由处长 二档174元升为处长三档204元。
4.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低职安排后和团委机关干部正常调 出后低职安排的,又重新明确职务的,如果新明确的职务没有超 过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不得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工作人员降低职务后,应相应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 资,如级别在降低后的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级别可以不降, 但应 从降低后的职务重新起算考核年限。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均从批准降低职务的下月起执行。
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的工资待遇
(一)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1.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 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晋升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分别按晋升 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职务工资低于新 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 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 工资档次。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考 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 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晋升职务人员均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相应增加工资。 (注2)
2.行政管理人员同级职员中由副职晋升为正职的,其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相应提高一档职务工资。
3.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低职安排后和团委机关干部正常调 出后低职安排的,又重新明确职务的,如新明确的职务没有超过 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不得按上述规定执行。
4.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事业单位中的"双肩挑"人员,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相互变动需要调整变动工资标准的,其工资只能按变动后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晋升职务人员均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相应增加工资。
在填写《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异 动呈报表》时,需将两种职务的职务工资分别填写,其中未实际发放的一种工资标准填在备注栏内。
(二)降低职务的人员应相应降低职务工资,从降低后的职 务起算考核年限。
解聘职务的人员一般应相应降低职务工资(因离退休而解 聘的除外),应从降低后的职务起算考核年限。
三、审批办法(略)。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注1:对于重新计算考核年限的口径,省人事厅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通知》中重新规定:“······1993年工改以来,因晋升职务增加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一个档次以内的,这次也可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晋升职务增加职务工资超过新任职务工资一个档差的人员,重新计算考核年限,从晋职满24个月的下月正常晋升职务工资。”
注2:见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