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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建工(2005)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市区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以“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为主题的2005年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活动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2005年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
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系到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各地、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质量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抓好建设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结合实际,认真部署,紧扣活动主题,切实开展好本次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一:《2005年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
附件二:2005年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工作小组名单
二OO五年三月三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质监站,市招标办,市定额站,市安监站,市建管处,市城建监察支队,市抗震办
附件一:
2005年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为主题,通过“质量月”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人人关心建设工程质量,人人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活动主题
2005年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主题为“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
三、活动时间
2005年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开展时间为3月10日至4月底,其中3月10日至3月16日为宣传教育阶段,3月17日至4月9日为自查自纠阶段,4月10日至4月底为监督检查与验收阶段。
四、活动内容
(一)、宣传教育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3月10日至3月16日 “质量月”活动宣传教育阶段,各地、各单位要结合“3.15”活动,召开会议布置落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简报、网络等新闻媒体,围绕活动主题,开展有关工程质量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倡导共铸诚信、重视质量的良好风尚。
2、大力营造“质量月”活动氛围。3月15日前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工地悬挂、张贴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语,并在工地明显位置悬挂大幅的“质量月”活动主题词横幅,大力营造“质量月”活动的气氛,各在建工地同时要增设“质量月”活动宣传栏、图片展览戗牌。
3、积极开展主题讨论活动,做好学习教育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围绕“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活动主题,就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讨论,健全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同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相关规范进行学习研讨,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以及诚信意识的教育,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各施工单位还要特别重视对农民工操作技能以及安全生产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4、开展“质量宣传咨询日”活动。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家于3月15日前后在街头开展“质量宣传咨询日”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介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特别是住宅工程质量的基本知识和住宅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等,并现场接受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市区由市质监站负责实施)。
(二)、自查自纠
1、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对在建工程进行自查。自查时,既要重视工程实体,也要重视工程资料,对易出问题的重点部位还要进行实测,同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涉及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各方行为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有关工程实体质量的问题同时须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2、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要同时对在建工程项目部(组)和单位内部开展自查自纠、整章立制活动,各单位要把质量月的短期活动与单位一贯的工程质量方针相结合,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备,强化单位制度建设,坚持以质量求市场。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强化对住宅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努力打造精品住宅工程。同时要结合“3.15”活动,邀请质量监督员、工程质量方面的专家和各类用户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住户对房屋的意见和建议,争创用户满意住宅工程。
4、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自查自纠阶段选择有代表性的施工工地召开现场观摩会,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到施工现场学习交流,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建设工程创优工作(市区由市质监站负责实施)。
(三)、监督检查与验收
1、开展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学校校舍、乡镇和工业园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五类在建工程专项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在建工程“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基本建设手续履行情况、工程参建各方工程建设行为、工程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此项监督检查工作市区工程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及邗江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在建工程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有关检查的具体方案另行印发。
2、开展对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五类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主要检查单位“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单位内部制度建设情况以及有关质量行为情况等。此项监督检查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3、对由各县(市、区)负责的在建工程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抽查,同时对各县(市、区)“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
五、活动要求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职责分工,统一协调,成立“质量月”活动工作小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质量月”活动具体方案,认真开展好本次活动。
市直各单位要把开展好“质量月”活动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好,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保证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六、其它事项
1、各县(市、区)“质量月”活动工作小组、市直各单位应各明确一名联络员,及时交流和反馈“质量月”活动信息。各县(市、区)“质量月”活动工作小组、市直各单位于3月16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质量月”活动方案一并报送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电话:7329529、7329530,传真:7329530)。
2、市直各单位在4月9日前对本单位开展“质量月”活动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在4月9日前报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各县(市、区)“质量月”活动工作小组于4月底对本地开展“质量月”活动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在4月30日前报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 “质量月”活动结束后,市建设局将对整个“质量月”活动进行总结,对各地各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典型经验与做法进行推广,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地各单位“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2005年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附件二:
2005年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工作小组名单
组长:康盛君 市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杨顺清 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处长
王 强 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处长
郑少权 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任秋平 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处长
王性琰 市建设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黎 钢 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副处长
周 红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副站长
高德东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
徐 红 市建设工程定额站站长
崔志明 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支队长
任寿松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任
成国华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副站长
殷 建 市抗震人防办公室主任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杨顺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黎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