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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建工(2005)3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做好工程量清单招标工作,依据《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建设局制定了《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则执行中,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量清单及作评价指标使用的招标人预算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放并及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为减少编制差误,鼓励招标人将清单工程量和招标人预算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复核,清单工程量和招标人预算的准确性由编制单位负责并由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自行核对。 二、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编制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格式编制,应当包含招标文件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编制误差应当在规定范围内。 三、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应当以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任务的通常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市场供求状况、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因素,并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工程预算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不得随意减少合理取费项目、设置过多的暂定费用和价格。 四、投标人在对工程量清单和公布的招标人预算价格的核对中发现明显错误或偏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调整并向全体投标人回复。分歧较大,不能取得统一的,可以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复核和调整。 五、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项目的监管工作,注重备案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防止规避招标和违法分包的发生。 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人预算的抽查,并加大投诉处理和违规查处力度。对出现严重失误或故意违规的编制单位,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扬州市建设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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