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3月20日起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现将《泰州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5日
泰州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
验收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建筑节能专项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进行备案。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或与规范标准不一致的,以规范、标准规定为准。
第三条 建筑节能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建设工程节能专项的验收的管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节能专项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申请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一)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对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实施备案管理。
(二)工程节能专项达到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节能专项的验收申请后,按照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组织节能专项验收,对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墙改节能办申请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四)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
3.有建筑物围护结构相关的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外门窗三性(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变形)检测报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及相关材料、部品的检测报告等;
4.所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具有泰州市墙改节能办发放的《备案登记证书》;
5.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第五条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汇报工程节能专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市墙改节能办审阅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节能专项质量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对工程节能质量做出整体评价,形成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审核意见并对符合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进行节能专项备案;
第六条 未通过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七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 月 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