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通报

来源:巢湖建设网 2008-09-14 14:29:03

建工[2006]26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市规划区内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做好2005年度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工作,我委于2005年12月30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工作的通知》(建工[2005]403号),对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处理意见。文件下发后,市直各施工企业非常重视,及时兑现了民工工资,未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导致的上访事件。但浙江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临海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浙江大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等9家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聚众围堵、群体上访等过激事件,其中浙江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家企业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处理,致使事态恶化,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我委研究,处理意见如下:

一、取消浙江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巢湖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资格,待在建的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清出巢湖市建筑市场。

二、责令浙江大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浙江临海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在巢承接新的工程,同时按《巢湖市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不良行为记分。

三、浙江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巢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暂停复工,必须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显要位置对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待民工工资全部付清、无民工投诉后,经我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在我委未同意复工前,不得同意对上述3家企业承建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验收和竣工备案。

四、各在巢施工企业要引以为戒,为防止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要求各施工企业不得将工资交由施工班组发放,未实行劳务分包的项目,由总承包企业负责直接支付工资给民工本人,实行“月结季清”制。严禁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将民工工资交由施工班组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放。

五、所有工程的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必须设置民工维权告示栏,内容由我委统一确定,施工企业负责上墙。

 

二○○六年二月十八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清欠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招标办,市、区质量监督站,有关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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