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巢湖建设网 2008-09-14 14:26:20

建工[2005]273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市质监站,市本级各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建设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管[2005]225号)转发给你们,请在住宅竣工验收和办理备案时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管[2005]225号)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建设厅,各县区质监站

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建管[2005]225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住宅工程量大面广,涉及老百姓的安居乐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购房者和社会各方对住宅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维护购房者的利益,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特提出以下改进住宅(含商住楼、公寓)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措施,请结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厅建管[2002]259号)一并贯彻。

一、提倡住宅工程按栋逐套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参与验收各方应当对住宅工程逐套检查。住宅工程套数超过20套的,检查套数不得少于总套数的30%,顶层住宅和西头住宅必须全查,每种套型都应查到。

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提前三天在待验工程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验收时间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联系方式,欢迎购房户对工程质量提出意见;具备条件时,邀请购房户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三、工程应当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不得留有安全隐患,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工程不应当有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不应当有明显影响观感的质量缺陷;工程留有难以弥补的前述缺陷时,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购房户,与购房户协商赔偿方案。

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参与验收各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签署验收意见,加盖有关各方的法人公章。工程遗留问题应当有处理意见并在竣工验收意见中注明。

五、备案机构受理建设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通过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并要求开发商在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天。备案资料符合要求,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公示期间未收到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未发现违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备案机构方可同意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应注明难以弥补的工程质量缺陷。

六、建设单位在向购房户移交住宅钥匙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供其查阅。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二○○五年八月八日

 

 

 

 

 

 

 

 

抄送:各市建管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