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 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 称《标准》),建设部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 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 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 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
(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 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3、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三)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 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1)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 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2)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 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 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2、《规定》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 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对承担总承包 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投 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 承包类别资质。
3、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 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 件。
4、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5、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 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四)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 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 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 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3、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附件材料是指《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资质升级的建筑业企业,附件材料除《规定》第 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还包括《规定》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材 料,以及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 的C102、C103表)。
4、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 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 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 质条件。
5、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 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 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6、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 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具体承担审核任务 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 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7、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规 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 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 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 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 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8、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 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报送建设部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材料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
9、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10、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11、《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 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 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 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12、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 至少保存三年。建设部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杳。
(五)资质审批
1、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 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 意见后,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参照前两款办法自行确定。
2、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参照《规定》第十条规定,按照与涉及交 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初审。
3、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中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中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4、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企业注册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报建设 部备案。
5、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 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其尚未脱钩 的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财务、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 的企业。
6、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 纸或全国建筑管理行业报纸发布;二级及以下企业公告发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7、《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十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将所掌握的情况,提供给资质审批部门,作为进行资质审批的依 据。
8、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的2个月内集中办理;对申请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 的,分期分批集中办理。
(六)资质年检
1、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审批程序进行。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6月。
2、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建设部委托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质 年检,由建设部直接办理。
3、《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建筑业企业在年检时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当年 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4、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 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十种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处罚外,还应当及时记录在案,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规 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5、建筑业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承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在对企 业资质年检时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6、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 和"有效期一年"字样。
7、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 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 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达 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
8、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 材料于8月31日之前报送建设部:
(1)年检总结;
(2)年检汇总表:
(3)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表》
(4)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汇总表;
(5)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七)资质证书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 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
2、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数量由发 证机关根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配置: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个正本,六个副本;
(2)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个正 本,二~四个副本。
(3)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3、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4、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己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 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中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除上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 持中央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中办。
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除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中办。
5、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到建设部补办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3)持遗失情况的说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参照上述办法。
(八)处罚程序
1、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 管理司。
(2)企业出现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 程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 专业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
3)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2、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自行确定。
(九)部分考核指标解释
1、注册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 注册资本金。
2、净资产。是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 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
3、工程结算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其他向发包单位 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各 种索赔款等。
4、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年报表。指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定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 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 内容的合同部分,以及中标通知书。
6、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 以及其它可以反映工程质量的证明材料。
7、安全评估资料。指工程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完成工程安全评估证明,以及其它可以证明企业安全施工状况的资料。
8、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 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总数不得超过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担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程技 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员 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该人员均不计入企业的资质条件。
9、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 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1)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 三百万元的事故。
(3)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一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 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4)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 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国家颁布有其他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根据第一批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就位中反映出的一些情况,建设部就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业绩的核定
1、企业的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1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 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个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 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 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 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 业绩不达标。例如,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 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可计算业绩;工程承包合同为主体结构工程承包的,该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可计算业绩。
4、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总承包工程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由该企业全部自行完成,均计 入该企业的总承包业绩。分包该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也可将分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 业绩申报资质。
5、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 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含自行完成的专业工 程项目)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6、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 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例如,一个10万平 方米小区分期发包,均由同一企业中标施工,则可视为该企业完成了1个10万平方米小 区工程业绩。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时限要求的不能累加。
7、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考核指标在合同和竣工验收单等材料上反映不明确的,可由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专业部门出具并经工程所在地 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工程结算收入的核定
1、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 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
2、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可按各资质类别中最高标准 值考核;但资质等级标准中明确提出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则应按该专业工程结 算收入考核。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严格按所申请资质类别的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 并附近三年业主签认的工程结算单复印件。近三年本专业工程结算单累加值年平均应不 小于15亿元。
(三)关于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
1、报送建设部审批资质的,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复印件应与附件材料一同上报。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 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2、企业从外单位聘用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应及时变更,或有调出单位合同 解聘书及调入单位聘用合同,或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人员调动证明。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项目经理人数按最高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且同时满足其他 资质标准对项目经理的特殊要求。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本专业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是指专业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或由省(区、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专业施工管理实践经验的证明文件。
(四)关于申请材料的有关问题
1、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套(含应送专业部门 初审的材料)。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 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2份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2、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等内容分别装订。其中,工程业 绩证明材料应按申请表上所列代表工程的顺序排列。
3、直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企业财 务和统计报表、代表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等复印件上加盖"经核查与原件无误"或类似内 容的印章。
(五)有关资质的其他问题
1、企业分立、重组,必须是成建制的改组,资产、人员、业绩等必须分割清楚。其中,报 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其资产划分必须有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证明文件, 人员、业绩的划分必须有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2、对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严格按标准评审申请材料外,建设部将组织专人抽查企 业原始材料、进行实地考查。
3、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增列其他专业工程 种类的,其资质标准可比照专业承包序列第60类特种工程资质条件制定,报建设部批准 后实施。增列工程种类的资质,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申请市政方面资质的,统一向建筑管理职能机构申请,由建筑管理职能机构征求市 政管理职能机构意见后审批。
5、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 送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材料登记表》。
(六)关于资质就位工作的有关问题
1、本次要求企业资质就位(包括第一批~第四批)的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均指1998 年~2000年三个年度的工程结算收入。
2、集团母(总)、子公司均需申请资质、以及分立、重组所涉及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原则 上应在同一批申报。资质审批部门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3、申请电梯安装、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起重设备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 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这次资质就位中,其项目经理的数量、级别等考核指标可根据实 际情况灵活掌握。
4、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此次就位时其项目经理的专业要求暂不 考核。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 包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执行。
5、资质就位结合资质年检工作一并进行,2001年和2002年不再单独进行资质年检。 尚未就位换证的企业,其2000年资质年检结论有效期截至2002年6月30日。
三、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保证按计 划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建设部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位的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 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就位的企业包括:
1、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 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 号)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 号),领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企业;
2、领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项 承包企业和非等级企业;
3、领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证书的企 业:
4、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设立,并取 得了资质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5、符合《规定》以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二)申请与审批
1、建筑业企业应当严肃认真地做好申请工作,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其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应同时申请。
2、根据新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建筑业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建设部建建[1995]533号文执行。建筑业企 业定级后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就位时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原总承包企业不能达到 新的总承包序列中相应类别最低级别资质标准的,应当按所能达到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 包企业相应类别、级别就位。
3、就位期间不接受新成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各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改制、成 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
4、经审查,建筑业企业达不到所申请级别标准的,资质审批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级 别批准资质。
5、资质就位期间,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申请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同时,还申请二级 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建设部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建设部审批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其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直接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请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是指中央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和 有建筑业企业的中央管理的大型工贸企业。目前仅指如下企业:
(1)中央管理的建筑业企业(集团):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 团)总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 学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 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2)有建筑业企业的中央管理的大型工贸企业: 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上述企业以外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所属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申请。
(三)工作步骤
全国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就位工作定于2001年7月1日开始至2002年6月30日结 束,分为三个工作阶段:
1、就位准备阶段:2001年4月27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1)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和本就位意见,使各 地区、各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均了解其内容。特别是从事资质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建筑业企 业的主要负责人,切实掌握新的规定和标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以及中央管理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 实际情况,制定出这次资质就位工作的方案或计划,在今年5月底以前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3)加强对使用计算机进行申请和审批的培训。这次资质就位工作,将对部分企业采 取网上申请和审批与纸面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各地和中央管 理的企业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有关建筑业企业数据库,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 经理的数据库。
2、申请与审批阶段:2001年7月1日开始至2002年6月30日结束。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建筑业企业申请,按照《规定》和《标准》,对建筑业企业分 批进行资质审批,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建设部对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就位,分四批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根据工作进程,分别参加其中各批的申请,也可集中在 一批申请。
第一批申请期为2001年7月1~15日;
第二批申请期为2001年10月8~20日;
第三批申请期为2002年1月4~15日;
第四批申请期为2002年4月1~15日;
2002年4月16日以后,不再接受企业的就位申请。
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等部门尚未脱钩的直属
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由其主管部门于第四批申请期内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请。 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就位的时间安排,在2001年7月 1日~2002年6月30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3、工作总结阶段:2002年7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以及中央管理的企 业,在就位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资质就位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工作总结报告,于2002 年8月30日前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四)资质证书的换发
1、建筑业企业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后,由资质审批部门向企业发放建设部统一印 制的新资质证书,同时将旧证书收回销毁。
2、2002年7月1日前,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新资质证书的,可以继续使用旧资质证 书,2002年7月1日后旧的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并作废。
3、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旧的资质证书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收回销毁。其中直接向建设部申请资质的企业,其旧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收回销毁。
(五)工作纪律
1、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掌握《规定》和《标准》。各 级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对企业填报的资料、数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并建立岗位责任 制,防止和避免失职、渎职行为。
2、在资质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重大问题要经 集体研究决定,并应有文字记录。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越权随意干预资质审批工作。
3、在资质审批工作中,对各类企业的申请要一视同仁,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 暗箱操作,坚持依法行政。
4、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各种不廉政和腐败行为。对在资质审批工 作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